校字〔2012〕15号
四川师范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校学风建设,规范学术行为,营造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促进我校科学研究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风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魄。学术风气是学术共同体及其成员在学术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社会风气,是学者人格、学术精神、学术取向、学术方法、社会文化环境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反映。高校学风建设既包括学生的学风,也包括教师的教风。本细则侧重于我校教师、学生在学术研究活动中的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
第三条 学风建设要坚持以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基本要求,严格遵照《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校内各单位要营造崇尚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尊严,严守学术规范,遵守学术纪律的良好氛围,把端正学术风气、克服学术浮躁、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纳入重点工作之中,努力提高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 学风建设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把学术道德、学术规范作为新时期师生道德培训的重要内容,使师生形成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荣辱观。各学院要根据学校文件,结合本院学科特点,按照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总体要求,以教书育人为重点,大力开展师德师风教育活动,引导教师遵纪守法,依法从教;爱岗敬业,甘于奉献;教书育人,爱护学生;学为人师,严谨治学;行为世范,为人师表。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委员会负责我校学风建设工作,该委员会下设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学校学风建设、受理学术投诉、开展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并向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委员会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
第六条 学风建设工作是单位班子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各学院成立学风建设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学风建设工作。各学院要在学生中开设《学术道德与学术学术规范》讲座,在教师中每年应有至少一轮次的科研诚信教育,引导师生热爱科学、追求真理,抵制投机取巧、粗制溢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风气和行为,把优良学风内化为自觉行动。
第七条 建立我校教师科研诚信档案,完善学术惩戒制度,将教师本人及其所指导学生的科研诚信纳入档案建设内容,并作为教师的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监督,认真审阅他们的实验记录和论文手稿,以严谨治学的精神和认真负责的作风感染教育学生,成为言传身教的榜样和教书育人的楷模。
第八条 学校将根据人才成长、学术发展规律和我校实践情况,不断完善科研评价办法,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努力提高科学研究的水平,全面考察师德、教风,强化创新的质量和贡献。
第九条 围绕科学研究的过程,加强项目研究的中后期指导和管理,制定有关学术行为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论文答辩、文章发表、著作出版、成果鉴定、职称评定等方面的工作制度,提高科研成果质量。按年度统计学校和学院科研成果并编撰成册,向师生公布教职工科研成果,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十条 充分利用校报、校园网、宣传橱窗、宣传桁架、学术报告等各种宣传载体加强对先进人物、优秀模范的宣传。建立学风建设专栏,发布我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情况,公布学校学风建设的年度报告,实行学风建设信息公开化。
第十一条 坚持使用学术不端行为监测系统,严格出口关。凡我校研究生毕业论文、学报接受论文,相关单位均要通过学术不端行为监测系统监测,确保发表的论文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我校最高学术权利机构,学校所有重要的学术评价文件、学术发展规划由校学术委员会通过。分学术委员会和教授委员会是学院学术组织教授治学的机构,学院要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中的学术作用。
第十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夸大研究成果,一稿多投;
(八)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调查与处理程序如下:
(一)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办公室收到举报投诉材料后,应及时向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委员会汇报。
(二)根据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委员会的意见,办公室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并给出调查结论。
(三)专家组作出明确调查结论后,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及时招集当事人及当事人所在学院主管学风建设领导,向当事人公布专家组的调查结论。如当事人如对调查结论存在异议,可向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诉。
(四)对持有异议的申诉材料,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将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审核,作出客观公正的核查意见。
(五)调查结论在学风建设专栏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半月。
(六)公示无异议。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向学校校长办公会提交调查结论和提出处理意见,由校长办公会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将根据专家组调查结论和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与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相应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取消申报项目或申报资格,取消所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等;
(二)情节严重的,给予当事人停止招研究生、解除职务聘任、撤销学位等;
(三)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举报人有权利对任何学术不端行为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实名举报,被举报人有权利对举报事项依法、依实进行辩护。当事人双方都有义务配合调查。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校可中止调查;被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校可认定举报属实。
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如对学校的最终处理有异议,可向省教育厅申诉。
第十七条 要从维护学术健康风气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高度,自觉执行保密制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期间,参与组织调查的人员有义务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保密,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对举报事件属实的举报人,参与组织调查的人员还有义务为举报人长期保密。凡发生泄密者,学校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四川师范大学的所有教职员工和学生。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由学校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主题词:学风 建设 实施细则
抄送:校领导。
四川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2年3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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