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成果管理,保证及时、准确、完整地统计分析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程实施方案(2011—2015年)的通知》,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科技成果是指通过鉴定、验收、评价等规定形式予以确认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成果、基础理论研究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三条 列入国家和省、市、县的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必须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科技成果登记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省科技厅负责管理全省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市州科技局负责管理本地区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档案馆负责全省科技成果汇总统计工作,对全省科技成果登记、归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含单位)可按直属或属地关系向相应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不得重复登记。
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 科技成果通过鉴定、验收、结题等方式评价或已获得知识产权和行业准入等相关证明,可以申请科技成果登记。
第七条 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二)有效的成果评价证明;
(三)科技成果没有权属争议;
(四)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八条 申请科技成果登记要提交纸质和电子版两种形式的材料。
(一)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成果:科技成果登记表、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意见、市场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认定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查新报告、法定检测报告、用户证明。
(二)基础理论研究成果:科技成果登记表、学术论文、学术专著和相关的鉴定或验收报告。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科技成果登记表、学术论文、学术专著和相关的引用或应用证明。
第九条 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申请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受理,给予登记号。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受理登记的成果应及时公示。
第十条 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出具登记证书。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十二条 申请科技成果登记时,如果其内容不便或不愿对外公布,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书面声明;未做声明的视为同意授权登记机构处理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在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档案馆办理登记的科技成果可获得下列支持:
1. 获得申报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基本资格;
2.在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上发布;
3.获得申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服务。
第十四条 各级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应督促科技计划所产生的科技成果进行登记,并将成果登记作为计划项目管理的考核内容和成果完成人(含单位)的信用记录。
第十五条 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应做好登记成果的统计、分析工作,按时报送科技成果信息。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使用、披露、转让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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