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和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努力推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的意见》的精神,推进我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进一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第142号令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四川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观点和科研方法创新,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发挥“思想库”作用。通过社科优秀成果评奖,进一步繁荣和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通过社科优秀成果评奖,努力促进四川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推动文化强省建设和社科强省建设。
第二章 评奖范围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规定期限内(评奖年的前两年),公开发表的社会科学研究论文、研究报告;正式出版(以第一次版、印时间为准)的专著(含个人的专题论文集)、译著、古籍整理成果、工具书、科普读物;经省级及其以上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刊型内部资料上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未曾公开发表但被省、部级及其以上党政机关采用、推广并出具证明的研究报告;已结题的国家社科基金、省社科规划项目。
第三条 申报参评的研究成果,一般应当在规定年限之内出版或发表。在规定年限之前2—3届未曾获奖又确有重大社会经济价值或理论创新价值,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研究成果,也可申报参评,但须出具省、部级及其以上党政机关采用证明,并由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同行专家鉴定确认其资格。
第四条 省外、国外的作者,以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为主要研究内容,并具有很重要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研究成果,也可申报参评。
第五条 我省作者与省外或国外作者合作,由我省作者任主编或副主编并由我省作者完成二分之一以上篇幅的研究成果,征得合作者同意并出具书面材料可以申报参评。
第六条 交叉学科、新兴学科、边缘学科的研究成果,其内容偏重于社会科学的可以申报参评;公开出版的多人撰写的论文集,只能由其中某篇论文的作者以论文类成果申报参评;丛书不能作为一项整体成果申报参评,而只能以其中完整的单本著作独立申报;围绕同一个专题,以个人或课题组名义在评奖规定时间内发表的系列论文,可作为系列论文申报参评,如不是围绕同一个专题而发表的论文,不能以系列论文申报参评;多卷本的专著,须待各卷出齐后并以最后一卷的出版时间为准统一申报;列为国家、部委或我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的成果,须出具结项证书,方可申报,不接受阶段性成果的申报。
第七条 凡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属申报参评范围:各类教材;文学作品;新闻报道;领导讲话;工作总结;年鉴;辑集的人物传略、回忆录及简单剪辑转抄的资料书;已申报国家、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教学成果奖的研究成果;著作权有争议且尚未妥善解决的研究成果;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属国家秘密的研究成果;已获省、部级及其以上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或国家“五个一工程”研究成果。
第三章 奖项及限额
第八条 四川省社会科学奖包括社会科学杰出贡献奖和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第九条 四川省社会科学杰出贡献奖每次3人左右。
第十条 四川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设荣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一、二、三等奖限额为400项。其中,一等奖20项以内,二等奖80项左右,三等奖300项左右。荣誉奖不设限额。
第四章 评奖标准
第十一条 四川省社会科学杰出贡献奖可授予下列公民:在我省长期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学术研究在本学术领域具有很高的学术地位,在国内外有较强影响力,对推动我省社会科学发展做出突出、特殊贡献的人员。
第十二条 四川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凡参评成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应用价值,较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选题有意义,对某项学科原有理论或方法有新的补充和发展,提出了某些新的认识,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对学科建设有一定贡献,在省内有一定影响,可评为三等奖。
选题有重要意义,对某项学科原有理论或方法有重要的补充和发展,提出了鲜明的新观点,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对学科建设有较大的贡献,在省内有重要影响,可评为二等奖。
选题有重大意义,对某项学科原有理论或方法有所创新,提出了很重要的新观点,填补了某项学科的空白,学术水平高,对学科建设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上有重大影响,可评为一等奖。
2、应用研究成果
选题有现实意义,经过调查和研究,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分析和解决问题,为党政领导机关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在实践中推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起了一定作用,可评为三等奖。
选题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中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要问题,经过比较系统周密的调查和研究,有较大的理论与应用价值,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推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明显效果,在省内有重要影响,可评为二等奖。
选题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中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大问题,经过系统周密的调查和研究,有重大的理论与应用价值,得到了省委、省政府以及中央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或采用,推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显著效果,社会评价高,在国内、国际上有重大影响,可评为一等奖。
3、科普读物
观点正确,科学性较强,通俗易懂,受到广大读者的好评,对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促进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建设起到了良好作用,在省内有一定影响,可评为三等奖。
观点正确,科学性强,新颖生动,社会评价好,对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促进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在省内有重要影响,可评为二等奖。
观点正确,科学性很强,特色鲜明,发行面广,社会评价高,对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促进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国内有重大影响,可评为一等奖。
4、工具书(含资料书)
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及理论研究、学术交流的需要,编写的资料内容比较丰富,经过发掘、整理、分析、鉴别,数据准确,编排科学,检索方便,具有一定的学术和应用价值,在省内有一定的影响,可评为三等奖。
具有较高的学术和应用价值,对学术交流、学术研究起了重要作用,得到学术界充分肯定,在省内有重要影响,可评为二等奖。
具有很高的学术和应用价值,对理论研究、学术交流起了重要作用,得到学术界高度评价,在国内有重大影响,可评为一等奖。
5.译著(含少数民族文字翻译)
选题正确,译文准确,受到广大读者好评,在省内有一定影响,可评为三等奖。
选题好,意义大,译文质量高,得到学术界普遍肯定,在省内有重要影响,可评为二等奖。
选题新颖,意义重大,译文质量很高,得到学术界充分肯定,在国内有重要影响,可评为一等奖。
6.古籍整理成果
底本恰当,版本搜集比较齐全,征引比较广博,考据比较审慎,诠释准确,立例恰当,方法科学,确有新意,得到学术界好评,在省内有一定影响,可评为三等奖。
底本恰当,版本全面,征引广博,考据缜密,诠释准确,立例恰当,方法科学,有较多新意,得到学术界普遍好评,在省内有重要影响,可评为二等奖。
底本恰当,版本齐全,校订精密,考据精详,立例精当,方法科学,具有突出的新意和创见,学术价值很高,得到学术界高度评价,在国内有重要影响,可评为一等奖。
第十三条 荣誉奖
在我省社会科学界德高望重,在国内学术界造诣较深,年龄70岁以上的知名专家,过去评奖中曾获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申报参评的个人成果符合二等奖及其以上标准,且未曾获得过荣誉奖者,可授予荣誉奖;省外、国外的知名学者,对研究和解决我省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有突出贡献的优秀成果,亦可授予荣誉奖。
第五章 申 报
第十四条 申报办法
1、申报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申报者登录四川省社科评奖管理系统,按要求进行申报。申报成功后打印《四川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申报评审表》(以下简称《申报评审表》),按要求份数将其成果原件、复印件及有关材料一并交申报处。
2、申报者可选择以个人、集体或单位名义进行申报。集体申报须出具集体申报说明。以单位名义申报须经单位领导人在申请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3、省级单位及地处成都市的高校的作者,视成果内容向相关的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申报;市(州)单位或地处市(州)的高校及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的作者,向所在市(州)社科联申报;已成立社科联组织的高校的作者,向本校(院)社科联申报;个别特殊情况者,可通过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将申报材料转交相关初评机构。
4、参评成果不得多渠道申报;一位作者只可独立申报一项成果,与他人合作的成果可增报一项;以集体或单位署名的成果,原则上不限申报项数。
5、多人合作的成果,应视贡献大小,经课题组讨论协商,明确5名主研人员,由第一作者牵头申报。若以个人或部分成员申报,须出具课题组协商证明,否则不予受理。
6、申报时必须在《申报评审表》上写明申报成果所属的学科门类。
7、凡申报参评的成果及其材料,评审结束后由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留档,不论获奖与否,都不退还本人。
8、各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市(州)社科联和高校社科联汇总申报材料后,认真填写《四川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初评单位申报汇总表》,在规定时限内报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章 评奖程序
第十五条 评奖工作的程序是:资格审查,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市(州)社科联、高校社科联初评,学科评审组评审,专家复审组复审,省评奖委员会终审和公告,省政府批准、颁奖。
1、资格审查
在省评奖委员会领导下,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成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初审。
2、初评
初评由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各市(州)初评机构及各高校社科联组织进行。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初评机构由其常务理事会民主推举产生;市(州)初评机构由当地社科联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报所在市(州)委宣传部批准;高校社科联初评机构由各高校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报校党委批准。评审员名单均须报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各初评机构负责受理成果申报,并根据评奖标准和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推荐指标,对申报成果进行资格审查、民主评议和无记名投票表决。推荐成果得票数,须超过到会评审员的二分之一。初评机构在推荐成果的《申报评审表》上签署评审意见后,将成果原件、复印件及有关材料,按规定份数在规定时间内报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报送的推荐成果进行资格复审。
3、评审
省评奖委员会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在省社会科学评奖专家库中遴选一批学术造诣较深,实践经验丰富,有较高知名度,办事认真、公道的专家学者,按相近学科组成若干学科评审组。
各学科评审组根据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建议各等级优秀成果奖的控制数,按评奖标准严格分类评审。其方法为:首先,每项成果由专家分别审读(每项成果审读专家不得少于三人),按评奖标准对申报成果逐项打分、排序,提出入围建议,写出简要的审读意见。其次,召开学科评审组评审会议,由审读专家逐项汇报审读情况、取舍意见和建议获奖等级。经学科评审组民主评议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凡建议的各等级优秀成果奖的得票数,均须超过应到会评审员的三分之二。学科评审组在《申报评审表》上签署评审意见,提出建议获奖等级。学科评审组在评审过程中,要提高对应用研究成果的重视程度,适当增加应用研究成果的获奖比例,同等条件下可向实际工作部门同志的成果倾斜,以激励和引导我省社科研究为现实服务,为我省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服务。
评审结束后,总结评审情况,并由学科评审组秘书写出评审总结。
4、复审
省评奖委员会聘请省内外知名专家组成若干专家复审组,对各学科评审组建议获荣誉奖和一、二等奖的成果进行综合复审,投票表决,提出建议等级意见。
5、终审
经学科评审组和专家复审组建议获荣誉奖、一、二、三等奖的成果,由省评奖委员会终审。省评奖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审阅建议获奖成果,听取专家复审组对荣誉奖、一、二等奖成果的复审意见和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评审情况汇报,在充分酝酿、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确定拟获奖成果及其等级。拟获三等奖的成果,若无异议视为通过;拟获荣誉奖和一、二等奖的成果,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投票表决时,到会评委须超过评委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获奖成果得票数须超过实到会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
省评奖委员会在成果出现较大争议时,有权对奖项等级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根据专家复审组提出的调整意见,由省评奖委员会讨论、评议,最后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不同等级调整后,不得突破该等级的限额)。
6、公告
经省评奖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荣誉奖和一、二、三等奖的获奖项目,在《四川日报》及《四川社会科学在线》上向社会公告。从公告之日起,30天为异议期。在异议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对获奖成果及其等级、成果权属有异议,均可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投诉。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对实名投诉组织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评奖委员会裁决。
7、颁奖
荣誉奖和一、二、三等奖的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报请省政府核准后,由省评奖委员会召开颁奖大会颁奖。
第十六条 回避制度
为了贯彻公平、公正的原则,各初评机构、学科评审组、专家复审组及省评奖委员会均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凡本人及直系亲属有成果进入评审程序,不得聘为该成果评审员;凡有省评奖委员会委员及直系亲属的成果参加终审,在评议本人及直系亲属的成果时须退席回避,表决时不参加该项成果的投票。
第七章 奖 励
第十七条 获荣誉奖和一、二、三等奖的成果,由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金。其获奖通知书存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岗位聘用、享受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纪 律
第十八条 申报成果作者必须严守学术规范,加强学术自律,按《评奖办法》和《实施细则》要求,实事求是地申报参评。凡参评成果或获奖成果有弄虚作假或剽窃行为者,由省评奖委员会委托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鉴定,一经查实,取消成果参评资格,或撤销已获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通知作者所在单位并予以通报批评,10年内不准申报参评。
第十九条 参加评奖工作的人员,要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准确掌握评奖标准,保证评审质量,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若有徇私舞弊、泄露评审情况者,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其参加该次评奖工作的资格。
参加评奖工作的人员,不得私自截留参评成果及其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对评奖专家进行诚信管理,以专家诚信档案作为遴选依据。
第二十一条 省社科联设立评奖工作纪律监督组,对评奖工作进行监督。
第九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二条 四川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由省政府批准设立“四川省社会科学评奖委员会”领导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四川省社会科学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四川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评奖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经四川省社会科学评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其解释权属于四川省社会科学评奖委员会。
四川省社会科学评奖委员会
2016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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